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法的全新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妥善处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当夫妻双方共同为某项事务签字确认债务时,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共同名义,该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是给予支持的。这意味着,只要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无论是夫妻哪一方签字,该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庭长程新文表示,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无论是否有财产约定,该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程新文还强调,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届时,与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以此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