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在世界的海员日与中国的航海日之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了一份《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份旨在适应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的《指导意见》,致力于把握船员职业特性,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并改革管理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首先对船舶专业进行了统一的分类,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大类别。这一改革不仅增设了正高级职称,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而且实现了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船员在取得船员资格的也可以对应初级和中级职称,并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在评价方面,《指导意见》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将船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包括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建立了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加强失信惩戒。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尤其是不将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这一改革突出了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特别是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了学历和资历要求。
《指导意见》还详细规定了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还公布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一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地位,激发其工作热情,推动航运事业的持续发展。在全球化的今天,航运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评价体系的完善,更是航运业发展的关键。期待在《指导意见》的引导下,我国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