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申请人身权赔偿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
新闻速递:北京,三月二十五日电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一项重要制度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更是对公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有力回应。该解释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这一《解释》。它共有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个核心内容。
该《解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流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请求权并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申请人身权赔偿时,公民应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力图实现国家赔偿案件的一次性解决。
《解释》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对于无罪或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超过六个月,或受害人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或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该《解释》详细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度,同时也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它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明确了这些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第四,《解释》建立了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既保障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又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程度,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解释》也关注到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参照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同时考虑到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质。
王振宇表示,最高法将深入贯彻“当赔则赔”的工作理念,全面落实《解释》的实施,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这一《解释》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为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