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休息日主动加班被指违反劳动纪律遭解聘
在柯桥区的一间化纤公司内,一场看似寻常却牵扯人心的劳动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起关于劳动者休息日主动加班却被公司开除的争议事件。让我们跟随时间的脚步,深入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
张某,一位普通的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年的两个星期天自行来到单位上班。他本以为自己的积极工作态度会为企业所认可,并期望获得应有的加班费。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他的预料。在得知张某自行加班后,公司要求其检讨并可能面临处罚。面对公司的要求,张某选择了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执。不久后,公司以张某违规出勤且不服从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震惊的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此结果并不服气,决定将张某告上法庭。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付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近十二万元。这一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深入分析此案时,我们发现法院的判决遵循了相关的法律原则。依照法律,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公司如果要主张辞退张某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必须证明张某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辞退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违规出勤且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或安排了补休。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也明确表示,虽然加班并非公司的自愿行为,但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显然过于牵强附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一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它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它也提醒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