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办法》规范旅游景区价格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正式颁布。新《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明晰和强化,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价格管理、事后监管以及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值得一提的是,从12月1日起,新疆的旅游景区将为军人、警察和消防员提供免费门票。
新《办法》对于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有了更细致的划分。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以及由资金投资兴建的景区,其门票和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而景区内的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观的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特别强调,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明确标示,禁止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费或其他费用,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景区在设定门票价格时,不得对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区别对待,必须实行统一的价格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联手,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这一机制将把门票价格执行情况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如果景区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其门票价格也将相应下调。
在优惠政策方面,新《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可免门票。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这一政策同样适用。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也可享受免门票的待遇。对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可购买半价门票。
这一新《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尊重和优待。相信在新《办法》的规范下,新疆的旅游业将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