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性别平等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招聘环节中,用人单位不得对性别有所偏颇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将被明确视为性别歧视并受到法律的制裁: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超出询问个人基本信息的范围,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的必要体检项目;将婚姻和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其他一切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录用的标准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招聘、录取、晋升、评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性别歧视行为的监察力度,确保性别平等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草案中也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明确表示任何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言语上的性含义、性暗示;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接触;展示或传播含有明显性暗示的图像、文字、信息等;暗示以发展私密关系或发生性关系为条件获取某种利益;以及其他任何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用人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也需建立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对发生的任何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事件,学校不得隐瞒,而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护受害女生的隐私和权益。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的身心健康的保护。禁止利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上,各级需确保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并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对于困境妇女,需给予更多的关心与扶持,并在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确保每一位妇女都能享有平等、尊严的生活权利。这一修订草案的实施,无疑将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