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4次盗食充饥 检察院不起诉

考古发现 2025-06-14 23:15www.198978.com天下奇闻怪事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流浪汉张某甲因生活所迫,四次在玉环市偷窃食物以充饥。当地检察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危险性不大,决定对其不起诉。

张某甲,一个出生于1975年的男子,来自贵州省桐梓县,在浙江省玉环市没有固定住所。早在1998年,他就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生活的不幸再次找上了他。2021年春节后,当他回到玉环时,发现工作已被他人取代。不久后,他失去了手机和身份证,又不想让家人知道他的现状,于是开始了流浪生活。

2021年11月9日至21日,为了生存,张某甲在玉环市多次偷窃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等豆制品以充饥。四次偷窃的食物总价值约200元。在第四次偷窃时,他被商户当场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指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险性不大,因此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柴欣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有一定的数额要求,但如果属于频繁偷窃或入户偷窃则没有数额限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甲虽然只偷了价值200元的食品,但他有前科,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措施是合法的。检察院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既合法又体现了法律的温暖和尺度。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法律如何对待特殊群体如流浪汉的思考。对于生活无着的弱势群体,法律应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给予他们必要的关怀和帮助?这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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