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直播电商已经成为各大品牌促销的新战场,但并不是所有的直播都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近日,一则关于广州市中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再次让人们意识到直播电商的风险与挑战。
据报道,某按摩器公司与一家传媒公司合作,计划在双11期间进行直播销售推广。双方签署了详细的推广协议,约定了16场直播活动,其中10场将由粉丝量超过千万的主播执行。按摩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1.5万的服务费。在合作过程中,传媒公司突然更改了计划,将原定主播替换为陈小春和其他三名网红,并减少了10万的服务费用。
这次合作的结果并不如意。传媒公司实际只安排了4场直播,其中陈小春仅出镜一场。更糟糕的是,由于陈小春的直播间未能正确上架商品链接,导致按摩器公司的商品在直播几分钟后就被下架。加上另外三场直播的效果,实际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
面对这样的情况,按摩器公司选择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广州市中院在详细审理后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主播人数有所减少,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的ROI保证(投资回报率保证),直播销售的保底数额应高达100万元以上。实际销售额仅为5000元,远远达不到预期。按摩器公司要求退款是合理的。广州市中院最终判决传媒公司向按摩器公司退还41万余元的服务费用。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人们,直播电商并非简单的买卖过程,背后涉及到复杂的合作关系和合同条款。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请主播带货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除了高昂的坑位费用,企业还需要承担主播带货效果不理想的影响。更糟糕的是,如果主播出现,还可能对企业品牌造成极大的损害。企业在选择直播电商合作时,必须谨慎行事,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合理。也需要对主播的信誉和影响力进行充分的评估,以降低合作风险。